(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
(三)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高空抛物;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合法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