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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1天前 | 4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投诉、举报。

  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重点监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时可以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区县和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或者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涂、乱画、乱刻,或者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五)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六)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停车;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九)出租车驾驶人甩客、欺客、拒载;

  (十)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十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十三)携犬出户时,未用牵引带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或者携犬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未主动避让他人;

  (十四)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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