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四级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业。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