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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4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温高于零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市区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

  (二)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节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交易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第三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

  (二)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

  (六)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保持冲洗保洁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露天煤场,已设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场所应当限期迁入全密闭煤炭交易场所。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逐步实行全密闭储存。

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及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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