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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8天前 | 11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18.2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债务金额,限定清偿债务的时间和方式,不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等。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8.3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及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交付的财产品名、规格、数量及状况,限定交付财产的时间和方式,不交付财产的法律责任等。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拒绝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8.4  债务人的债务人没有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及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重新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18.5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没有向管理人交付财产及故意向债务人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重新交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第19条  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19.1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19.2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人返还不当利益。

19.3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担保权益或者担保财产的相对人解除该担保权益或者返还担保财产。

19.4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19.5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清偿债务。

19.6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个别清偿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9.7  管理人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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