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但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第24条  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权利人
24.1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返还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24.2  权利人要求取回的财产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清偿因其取回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债务。
24.3  权利人可以取回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财产灭失或者毁损并构成共益债务的,管理人可以随时清偿权利人的该项债务。
 
第25条  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25.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没有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5.2  对于出卖人可以取回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际取得的,有权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下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26条  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26.1  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
26.2  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
26.3  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6.4  依法不得抵销的债务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第27条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7.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已经开始审理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应当中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尚未中止的,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依法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