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对已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恢复审理。
27.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有仲裁条款约定的,从其约定。
27.4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可以委托代理人。
第28条 拟订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
28.1 管理人可以拟订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管理维护方案、债务人继续营业方案、债务人财产清收方案等。
28.2 管理人拟订的财产管理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28.3 对于管理人依法应当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方可执行的事项,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视为债权人会议已同意。
28.4 对于管理人依法应当取得人民法院许可方可执行的事项,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管理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视为人民法院已许可。
第29条 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29.1 本指引中的职工优先债权,指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9.2 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29.3 职工优先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
29.4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并要求更正。管理人对职工异议审查后,应当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职工。对于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决定,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0条 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
30.1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30.2 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时,应当要求:
30.2.1 申报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