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 申报人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30.3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债权发生原因、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债权存在的证据、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有代理人的还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代理权限等事项。
30.4 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
30.5 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31条 审查申报的债权
31.1 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1.1.1 申报债权附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停止计算。
31.1.2 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1.1.3 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31.1.4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成就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
31.1.5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31.1.6 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的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可以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共同向管理人申报连带债权,也可以未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而向管理人申报连带债权。部分连带债权人分别申报连带债权并且没有达成共同协议的,该连带债权可以由该部分连带债权申报人共同享有。
31.1.7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1.1.8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1.1.9 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