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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153天前 | 9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4.1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4.1.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1.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1.3  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1.4  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2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2.1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4.2.2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4.2.3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2.4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4.2.5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3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3.1  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定的情形;

4.3.2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3.3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3.4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4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4.1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4.2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4.3  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4.4.4  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4.5  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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