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8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9条 印章刻制和使用
9.1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9.2 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9.3 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第10条 开立管理人账户
10.1 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10.2 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
10.3 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
10.4 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
第11条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1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1.1.1 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11.1.2 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11.2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1.2.1 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11.2.2 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11.2.3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