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11.2.5 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11.2.6 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11.2.7 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1.2.8 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11.2.9 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1.2.10 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2.11 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1.2.12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3 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1.4 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1.5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情况有基本了解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
11.6 为了有计划地接管,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订接管方案,并根据接管方案规定进行接管。
11.7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可以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作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1.8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11.9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中止的,管理人应当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以便管理人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申请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