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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8天前 | 11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西安律师

12.4  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有关人员协助。

12.5  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

12.6  管理人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地提交给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

 

第13条  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

13.1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内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

13.2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内部事务由管理人管理。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由管理人管理;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

13.3  债务人管理其内部事务的,管理人有权对其监督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报告其内部事务管理情况。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当管理其内部事务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13.4  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14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14.1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

14.2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

14.3  债务人决定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管理人有权对其监督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报告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情况。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当决定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14.4  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15条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15.1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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