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5条 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
5.1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5.2 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
5.3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4 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
5.5 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5.6 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5.7 人民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团队有要求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第6条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
6.1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6.2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减少共益债务。
6.3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6.4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6.5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7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7.1 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 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