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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构成-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835天前 | 8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构成-西安律师

第12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2.2.2  员工教育经费使用规定
制度名称 员工教育经费使用规定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充分发挥员工教育经费的作用,确保员工教育经费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3条  员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员工教育经费按员工全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使用,列入成本开支。
第2章  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4条  开支范围
1.培训(养)费,指公司统一组织的员工学历教育培养费;员工岗位培训、安全技术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短训和业务进修培训费等。
2.课酬金,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3.班费用,指由本司及下属子公司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和监考费,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
4.资格审定与鉴定费,指公司在职员工晋升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所需的评审费,工人技能等级鉴定费等。
5.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编印费等。
6.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员工教育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和图书等费用。
7.学员生活补助费,指各类学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脱产培训或函授面授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
8.员工教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兑现奖。
9.其他必须由职教经费支付的零星开支。
第5条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员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
2.学员个人学习用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由学员自理。
3.举办员工教育所必须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列支。
4.属于公司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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