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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构成-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835天前 | 84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构成-西安律师

第3章  员工教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6条  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7条  公司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教育经费,用于公司统一举办各类短期培训以及培训基地的建设等工作;各分公司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经费用于本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8条  公司集中使用的教育经费:统一结算单位由公司财资部直接按工资总额1%提取;独立核算单位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教育经费汇入公司财资部指定的账号。
第9条  凡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公司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提出培训项目及经费预算,由人力资源部收集汇总,经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列入公司培训计划与经费预算。计划外需增加的培训项目,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按公司审批程序办理。
第10条  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费,以审核批准的经费预算为限额。但如果出现实际参加人数和培训时间少于原计划等现象,其费用要在原预算中做相应扣减。
第11条  办班管理费按××元/人/天拨付给承办单位(含办班所开支的一切杂费)。
第12条  组织办班单位(部门)要根据培训班的实际情况,据实将需购置资料费列入培训班的预算,待预算批准后,凭发票报销。
第13条  组织办班的子公司(部门)要根据聘请教师的实际情况,将教师授课费列入培训班预算,待预算批准后,据实支付。
第14条  办班管理费、资料费、教师授课费待培训班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填写有关报表,并附上有关发放清单,经组织办班的负责人签字,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拨付。
第4章  考核与监督
第15条  公司将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列入人力资源工作管理考核内容。
第16条  各子公司教育经费要建立使用计划和支出明细账,按计划掌握使用。
第17条  财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18条  加强教育经费专项账目的管理,每年各子公司教育、财务部门应向本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和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汇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第19条  对克扣、侵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视其情节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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