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常见五大罪名立法详解-西安律师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立法背景
1.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对本条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删去罚金具体数额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二是增加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