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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1第二次修正)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3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审查。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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