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预约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1天前 | 5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擅自运营或者运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擅自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企业擅自停止运营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调整运营线路、站点和时间的;

  (二)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线路运营权的;

  (三)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进行疏运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维修检测的;

  (二)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建档备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票价收费或者未执行优惠乘车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以及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内空调设备的;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