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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1天前 | 56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乘坐规则、收费标准、运营企业名称、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标尺和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等信息;

  (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标识牌、电子读卡器、投币机等设备;

  (四)配备中英文语音报站系统和行驶记录定位装置;

  (五)设置老、幼、病、残、孕的乘客专用座位和必要的急救备用药品;

  (六)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设施齐全完好;

  (七)配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应急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车载终端;

  (八)其他的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食毒品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除前款规定外,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法记满分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乘务员在提供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

  (三)不得在车辆运行时闲谈、吸烟、使用手持电话;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执行优惠乘车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文明让座;

  (六)维护车内设施,保持车辆整洁;

  (七)统一着装、文明服务,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对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辆空调设施;

  (十)其他有关运营服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票价支付费用或者主动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二)遵守乘车规则,爱护公共汽车服务设施;

  (三)不得吸烟、饮酒、随意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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