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权人。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设置期限或者撤回的,已收取的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按照剩余设置期限退还;造成设置权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责:
(一)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合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征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设置于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
(四)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标准文本;
(五)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户外广告设置资料和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反馈。
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